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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二○○五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约合理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拓展作为空间,在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结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土地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不尽合理,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偏低,一些工业项目粗放用地和闲置土地的现象不容忽视。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供地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严格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工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保障有力、严格有序的国土资源支撑。

  二、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

  土地供应要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包括地价款,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最低投资限额具体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执行。各市、县必须以规定的最低投资限额,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对达不到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要引导其购买或者租用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三、抓好集约用地各项控制指标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应根据最新的工业普查资料,制订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率和利税率,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招商引资单位在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约定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预审时,应参照项目业主书面承诺或者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时,应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核定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业园区和厂房。除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和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纺织、食品、医药、塑料、电子、工艺品等轻工制造业项目,必须根据产品、工艺技术的特点以及建筑物的用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建设多层建筑物(含地下层),严格限制建造低层建筑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和水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