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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2〕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

1、删除第十一条:“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2、删除第十二条:“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3、增加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 ( 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 ( 琼府办〔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