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自然资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 号),为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盘活存量土地,着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增存挂钩”长效机制
(一)年度任务
1.硬性任务。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增存挂钩”任务,为必须完成的硬性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每年下达我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据,按比例分解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鼓励性任务。为更大程度地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将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据,按5%且不低于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完成鼓励性任务奖励总亩数的3 倍设立鼓励性任务,并分解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任务考核
1.硬性任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全面完成硬性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将按自然资源部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等奖励。全省未完成硬性任务,全省被自然资源部扣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由未完成任务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未完成硬性任务数比例分摊。全省总体完成硬性任务,但个别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完成硬性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将按未完成的硬性任务数对等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2.鼓励性任务。省自然资源厅对完成鼓励性任务的市(州)、
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全面完成任务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奖励600 亩,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奖励300 亩;对完成50%及以上任务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奖励300 亩,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奖励150 亩。
二、做好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
(一)批而未供土地。属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
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列为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于未完全供地的批次用地,尚有部分完整地块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列为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二)疑似闲置土地。应区分“非真实闲置的土地”“确实
闲置可一年内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处置困难的闲置土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清理核实的数据、总结出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对于非真实闲置的土地,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补齐相关资料数据,消除闲置状态。
三、处置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
1.自动失效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批准文件的处理,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形成报告,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经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实地核实形成总体报告,于每年9 月30 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抽查形成全省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自动失效批准文件应附材料详见附件2。
2.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对需要申请撤回完整地块的,涉及地块应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经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实地核实并形成市(州)总体报告后,于每年9 月30 日前按照原报批用地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抽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应附材料详见附件3。
3.自动失效批准文件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指标的使用。自动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报自然资源部后,自然资源部将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予以标注,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盘活的用地指标仍按属地进行管理,可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申报新的项目建设用地。一年内未使用的指标,省自然资源厅收回统筹安排。盘活的用地指标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退回县(市、区、特区)指标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由县(市、区、特区)按照一个撤回批文对应一个新申报批次用地审批进行抵扣,不足部分按规定核缴,多余部分不再抵扣使用。原审批用地范围内允许建设区可按程序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到其它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