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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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五指山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科级以下75平米,科级85平米,处级100平米),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3)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交换、拆迁安置为商品房、赠与、继承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单位申请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住房;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除缴交相关税费外,还应缴纳土地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出让收益的价款。
土地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出让收益的价款缴纳金额计费标准附后。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确需转让的,由市房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房屋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满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核准上市通知书”。
(二)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据实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集资合作建房的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因故无法提供的,由市房管部门调查并核准。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核准上市通知书”到市房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并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后,买卖双方凭相关票据30日内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九条 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本市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集资合作建房上市交易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利息及土地收益后取得原购住房的所有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第十条 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可视同房屋产权互换,等额部分免收税费,超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二手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依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以买卖、拍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和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未经批准私下交易已购公有住房的,根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