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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厦府办〔2006〕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政策解读之二》 ( 2020-12-31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政策性补缴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稳步推进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步伐,市政府决定本《指导意见》在市农科所试验农场、天马种猪场和大帽山农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各农场推进。各有关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试点农场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改制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农场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

  为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加快国有农场改制,加强对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国有农场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积极稳妥、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原则,确保改制工作的平稳和顺利进行。

  实行改制的国有农场,不再保留农场管理体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农场职工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农场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国有农场改制后,原农场职工和农场非职工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纳入社区管理。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家属、子女,纳入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按农场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全市农村平均赡养系数,再除以12个月即为农场职工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农场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农场职工经济补偿金比非职工劳力安置补助金低的,可按非职工安置补助金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已退休的农场职工,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府﹝2002﹞综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