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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若干具体政策和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若干具体政策和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在闽中央企业、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精神,推进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提出的若干具体政策和业务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及省有关部门去年下发的闽劳社文[2009]149号文件精神,参保单位如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发生困难的,可以向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以下称省社保局)申请缓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经核准的方可缓缴,缓缴期内无需缴纳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未经申请,或提交申请未经省社保局核准的情况下,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应视为欠缴,其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或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新招聘员工、职工从本省各统筹地区或外省转到省本级参保的,应填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员明细表》,及时办理增员手续。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增员手续的,视为未参保,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或生育的,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参保单位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转到省本级后,其“生活护理费”按全省(含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新核定,即原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省本级同类人员相同基数和标准的,保留原待遇;低于同类人员计发基数和标准的按照省本级的标准计发。
  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在闽中央企业参保前的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