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关管理规定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4-09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
67号通知),加强安置
残疾人就业纳税人
增值税、
营业税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简称
92号
通知
)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填报《享受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增值税)或《享受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营业税)(样式见附件l、2,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
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
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有效证明资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
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
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4项资料;
2.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安置
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以下简称《
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
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二、对于申请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审核批准的,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12个月。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
营业税时,依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
京地税征[2006]287号
)文件执行,使用该文件中的各类文书。
三、对北京市享受
92号
通知
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
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
增值税或减征的
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根据
92号
通知
规定,按月减征
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 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
营业税申报表》(一式3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五、对纳税人发生
6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