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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信企业规〔2021〕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制定《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7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作用,引导其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信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信局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市工信局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对示范平台予以扶持鼓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方面。年服务本地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有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基本服务能力方面。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四)内部管理方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方面。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七条 申报机构应具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要素

  第八条 申报机构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至少其中一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75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服务机构应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三)相关佐证材料(模板详见附件1),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邀请专家对示范平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进行服务对象测评,提出考察意见(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根据专家评分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择优推荐进入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经相关内审流程审定,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对通过认定的申报单位授予“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示范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视情对外发布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通过的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平台”称号,再次申报未获得通过的自动失去相应称号。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即予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次年(自然年度)的运营表现参与市工信局每年组织的对示范平台的考核评价(具体详见附件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资金扶持标准参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模板)

  2.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现场核查表

  3. ****年度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评价指标(示范平台)
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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