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府〔2018〕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和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中共五指山市委、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下达五指山市的“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列入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计划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录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生成项目代码,并按月填报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项目信息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成功后,在3个工作日内把项目信息及时报送市扶贫办录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各乡镇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式,招标确定符合资质的承建企业和维护管理企业(承建企业可负责后续运维),确保光伏发电项目质优价廉、安全稳定、长期高效运行,保证贫困户长期收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技术指导。村级光伏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新投产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市场准入门槛分别提高至16%和16.8%。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