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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4〕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规定,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二、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未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自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不计发。

(三)发放已故人员抚恤金

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途径。

(一)上述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并列入省和市县年度预算。符合参保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由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按规定发放待遇;老年生活补助、已故人员抚恤金的发放,由市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9月1日前,市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生活补助领取人数和资金预算后,会签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三)市县教育局每年12月份对下年领取老年生活补助人员进行生存确认和审核。原辞退民办教师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以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证明,作为下年老年生活补助发放依据。

四、身份和教龄认定

(一)认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的原则,以市县为单位开展身份和教龄认定。

(二)认定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及《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为: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城区相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农村相关人员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申请。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报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审核结果在相关城区、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并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原辞退民办教师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填报《××市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专项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审核市县情况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核下达省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6.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安排补助资金发放或划转农保经办机构。

7.迁移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