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外〔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科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自贸试验区(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与台湾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台湾重大研发机构落地自贸试验区建设
为加强自贸试验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台湾重大研发机构来自贸试验区创办或与自贸试验区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与台湾机构开展合作研发
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