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茂名市市辖区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
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在条件适合的市辖区新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或“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以下统称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涉及“三旧”改造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辖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配建政策制订、指标确定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分配与后续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市辖区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相关部门认为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配建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该项目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进行设计和建设,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不需经二次装修即可正常入住使用。
出让条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应经市住建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按其规模分别以栋、梯、连续若干层或纵向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一般控制在30~60平方米范围内。
按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与室外配套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一致。
第九条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的其他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用地项目,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部分应与首期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