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府规〔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和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扶贫工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琼银监发〔2018〕5号)精神,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中的“造血”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补贴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贴息、保费补贴和对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畅好居贫困户,以户为单位,为贫困户提供5万以下,3年以内扶贫小额信贷补贴政策。
第四条 由市扶贫办牵头,成立由市扶贫办、乡镇、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以及市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评级授信小组,建立统一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金融机构应共同认可,并按信用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给予授信。
第二章 财政贴息
第五条 贴息对象是指符合评级授信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凡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建立风险补偿金”政策。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采取事中贴息,从财政预拨贴息资金中给予贴息。经办金融机构要按年度汇总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入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拨付程序按照《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五府〔2015〕103 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额度内贷款风险由市政府、银行分别按8:2的比例分担,并在市政府、银行的合作协议中注明。对已办理风险补偿的逾期贷款,追缴还清后,金融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按风险承担比例退回原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由经办金融机构将逾期情况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情况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后,通知市财政局启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担。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市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五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经办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扶贫小额信贷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按月风险监测,当该行政村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10%时,金融机构立即停止该项业务并向市扶贫办做专项报告,由市扶贫办做出是否恢复该项业务的决定。
第四章 保险和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的贷款,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部分,发放信用贷款,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安排50万元作为扶贫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超出信用贷款部分提供担保。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实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发展生产需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