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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4〕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60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参照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从事卫生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不办理转移手续,继续参保;若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办法

  (一) 缴费基数: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按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