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府规〔20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五指山创新型县(市)建设,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五指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地区创新驱动发展,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负责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实施财政预算安排及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在国家级、省级行政部门主办的科技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奖的单位(指企业、社会团体、合作社等)或者个人;在市级科技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奖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四条 五指山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获奖扶持奖励范围为:2019年1月1日后获奖的且五指山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合作社以及在五指山市工作的个人等。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奖项,并获得奖励金的,按照所获得国家级奖励金的70%标准进行奖励;若比赛不设置奖励金,获奖而未获得奖励金的,一等奖按10万元给予奖励,二等奖按8万元给予奖励,三等奖按6万元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七条 对获得省级奖项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在省级科技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奖项,并获得奖励金的,按照所获得省级奖励金的60%标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