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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我厅对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有关工作事项进行整合优化,通知如下:

  一、调整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分工

  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以上的配电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由省工信厅调整为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

  二、调整并网运行条件确认要求

  (一)发电企业根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报告;

  2.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4.发电项目通过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查的结论性意见;

  5.发电项目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承诺书。

  (二)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的工信部门受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后,不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发电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批复文件。省工信厅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按照各地行政服务规定执行。

  (三)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对并网发电企业开展抽查。对不具备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项目,与并网运行条件承诺书情况不符合的,采取欺瞒事实、伪造材料或其他违规手段取得的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确认,予以撤销。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此前发布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承诺书(参考模板)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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