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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迁安置政策推进货币化补偿的指导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迁安置政策推进货币化补偿的指导意见
莆政综〔201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适应城镇化迅速发展要求,加快引导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征迁群众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加快改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可以大幅缩短被征迁人的过渡期,促进被征收人及早及时回迁,解决被征迁人对安置现房的需求。

(二)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住房需求。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购房安置,可以满足被征迁人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自主选择更宜居、更有品位的商品住房,切实改善被征迁人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

(三)推动征迁安置管理规范化。通过规范征迁补偿、货币化安置奖励措施等,有利于合理确定征迁价值补偿,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迁安置管理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征迁安置政策,加大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鼓励实施货币化征迁补偿安置,2017年全市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2018年起达到7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征迁安置的项目。

四、优化征迁安置方式

征迁安置项目原则上按照下述方式之一实施补偿:

(一)全部货币化补偿。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偿等及相关奖励措施。

(二)就近实物安置+货币化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