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煤矿企业证照手续办理流程,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优化办事流程
(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减少2个办理事项。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核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四)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同一批专家审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同时报审、并行审查、分别审批”原则办理。
二、压缩审批办理时限
(五)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煤矿拟预留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4个工作日,地质资料汇交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调整(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矿业权价款计算批复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的初步设计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试运转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环保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水利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林业部门涉及的煤矿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分类精简办事手续
(十一)兼并重组保留煤矿未扩界或扩界面积较少、新增资源量不超过40%,且现有资源量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要求的,在办理扩界手续时,可依据拟预留矿区范围,同步启动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但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转前需取得扩界后新的采矿许可证。
(十二)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矿区范围不变或只调整开采标高的,不再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对与油气探矿权重叠、与公告关闭煤矿重叠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依申请可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文中须告知处理意见。
(十三)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依企业申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批复其初步设计。对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根据省能源局公告的新的产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工作日内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对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井口位置不变且增加规模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只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五)对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取退水口位置不变且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或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只需提交相应变更表(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十六)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凡未参与兼并重组或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届时仍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实施淘汰关闭。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和21万吨/年煤矿。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十七)由省级涉煤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得委托下放。省涉煤审批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细化本通知的实施方案,2017年7月底前,明确推进各矿建设审批的具体时限和有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矿指导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煤矿加快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和生产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