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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文〔2012〕3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促进宁德由“海洋资源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一)设立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2015年,通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市级各有关部门现有各类涉海专项资金,每年筹集不少于3000万元,集中用于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海洋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符合条件的围填海等沿海土地整治等。沿海县(市、区)相应成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二)从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宁德市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高端船舶制造和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重点产业发展。

(三)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和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海洋产业扶持政策,对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战略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和涉海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积极帮助争取列入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同时,积极帮助争取中央和省分成海域使用金、无居民岛使用金返还支持我市海洋管控能力建设以及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和保护。

二、税收优惠支持措施

(一)对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落实国家风力发电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进口风力发电设备,符合规定的给予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海洋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并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

(三)对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优先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海水养殖符合规定的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在海岛地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经营收入,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海岛地区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海岛地区新办的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企业重组过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涉海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对工业龙头骨干企业(认定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冶金、石化、船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轻工等其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起,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收入属地原则,连续三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年度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所属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共同确认,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对经税务核实认定,账证健全、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给予按规定抵扣;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三、金融支持措施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通过积极推广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上级行直贷,帮助申请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争取涉海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会谈纪要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海洋产业发展的融资资金倾斜用于我市海洋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上。

(二)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滩涂、海水养殖和现代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特点,给予优先放贷,优惠利率和合理的贷款期限、偿还方式支持;鼓励对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采取整体营销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四)鼓励海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探索开展中小企业捆绑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为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水平。探索海洋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为海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鼓励通过信托业务募集民间资金,为中小型海洋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海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和融资。

四、海洋产业园区支持措施

(一)组织做好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并对园区内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海洋服务业、海产品深加工和远洋捕捞企业,2012—2015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二)对落地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等条件和要求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研究列为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对入园的为工业生产配套的现代海洋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列入省重点的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 30%。

(三)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用海按照区域用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海洋环评、统一用海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