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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4〕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筑府办函〔2014〕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筑府办函﹝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详见附件1),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四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五条拟定目录。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市政府审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项目编审。购买主体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资料,上年度已开展的项目需同步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资金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部门预算安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同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定,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八条公布信息。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有关信息。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名单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实施购买。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直接资助等方式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