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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5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6-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