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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房底层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房底层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府规〔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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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规范房改住房的产权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房改住房底层封闭架空层予以出售或出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房改购买公有住房时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指住宅底层按户分割封闭,用于存放车辆或杂物的技术层)都应进行出售或出租。

二、出售的架空层必须和住宅楼基础连为一体。架空层属住户共用的暂不出售;通透式架空层不出售。

三、架空层出售价格。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住房〔2002〕74号文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层高等于2.20米的,2002年5月1日前不算面积,2002年5月1日以后计算面积),按申请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60%计算;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按申请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30%计算。

四、架空层出租价格。凡不愿购买架空层的,可租用架空层,并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具体标准为: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五、架空层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区别计算。旧房给予成新折扣,竣工后每一年成新折扣2%,时间计算到住宅竣工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实际售价:申请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60%(或30%)

架空层实交款=实际售价×(1-使用年限×2%)×(1±地段调节系数)×面积

六、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按有关规定计价和出售。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再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存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

七、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