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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全面推动


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三)不变不换,便民利民


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在充分摸排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推进工作方案。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各县(市)应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 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 实地补充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情况。


3. 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4. 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 县(市)级检查。县(市)级对辖区(包括各类开发园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内外业100%的全面检查。各县(市)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 州级验收。州级验收以县为单位开展,外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的5%,内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的10%。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 将各历史阶段图解法、勘丈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对接。


(六)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各县(市)要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七)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各县(市)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178号文”“191号文” 和《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89>云土法字第15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相关技术要求


(一)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 技术条件好的区域,可采用解析法测量。


(二)已有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 米的正射影像图, 或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的区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


(三)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可采用勘丈法测量。


同一乡镇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但需在相关技术报告中说明采用的技术方法。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2月)


成立州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统筹部署推进全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制定州级工作方案。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迭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二)实施和验收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底前)


各县(市)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州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对各县(市)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州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


县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逐级汇交上报至省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强化与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充分发动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告公示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经费保障


《云南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应将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园区管辖范围的农村不动产确权调查统一纳入所在县(市)总体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并由各园区管委会承担相应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县级要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层层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规范。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对县(市)的督促指导力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不力或工作迟缓的县(市)⠼/span>人民政府及时开展约谈,督促各县(市)加快推进有关工作。同时组建州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家组,及时解决县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市)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