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待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规范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或资助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范围
用于奖励本办法公布施行之后完成以下工作的单位。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研究技术标准;
(三)组织技术标准活动;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
(六)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七)培养技术标准人才;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茂名的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茂名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茂名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奖励;多个单位同时参与标准化示范、认证项目的,原则上只对牵头单位进行奖励。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因违反产品质量安全及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有欠税、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制定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茂名市地方(含农业)标准,若没有财政经费下拨的项目奖励1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七)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批准发布的有关材料;
(四)《技术标准简介表》;
(五)将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茂名市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五章 推进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单位奖励2万元。
(二)“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单位奖励1万元。
(三)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20万元。
(四)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10万元。
(五)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获得优秀成绩的奖励5万元。
(六)通过GAP认证企业奖励3万元。
(七)通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单位奖励3万元。
(八)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3万元。
(九)通过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1万元。
(十)获得HACCP认证单位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