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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并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  安置方式及房源筹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棚户区居民可自行购买、租赁住房;
  (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根据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存量商品房为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出售的商品房。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和要求,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体成本。
  第六条  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居民安置意愿;
  (二)符合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属于预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七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居民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市场购买后移交给棚户区居民。
  第九条  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住建部门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市住建部门。
  (三)市住建部门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确售房优惠条件,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选购。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定的补偿金额,自主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户区居民凭房产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六)棚户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经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辖区内棚改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棚户区居民的用房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购规模、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采购申请进行批复;
  (三)市、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按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结果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
  (六)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通过保障住房资金专户按相关合同直接将购房款支付到房源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对城区范围内拥有其他自有住房、且本人申请全额兑现征收补偿费用的棚户区居民,不能再申请安置住房。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