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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1]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
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从事自营货物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政发[2000]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京政发〔2017〕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