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资金筹措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2〕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运营还本付息资金,确保“十二五”末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5000公里的目标,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社会资金。各地要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2〕10号)精神,及时出台引资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合资、独资、BOT、BT和股权转让等各种方式,全方位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推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十二五”期间,除已签订省市合作建设协议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地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提升信贷融资水平。各地应进一步发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作用,规范运作,以优质资产和资源注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提高现金流覆盖水平,增强信贷融资能力;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争取项目信贷规模支持,推进项目贷款评审,落实项目贷款资金;积极利用融资租赁、信托贷款、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拓宽高速公路融资渠道。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高速公路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上市和再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帮助协调解决增信、担保等问题,并按募集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充分利用在建、新建项目的服务区开展物流、商贸等多种经营活动,增加运营收入,尽早实现收支平衡。
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抢抓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的各项政策,力争更多高速公路项目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海西高速公路网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