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发〔201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办发〔2019〕3号)规定,一、本通知下发后,已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发〔2012〕33号)及《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申请办理领取生活补助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助,月领取标准为350元/人,并不再提高。
二、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6〕46号)的印发日期2016年 8月12日起,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停止执行。2016年 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或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2016年 8月12日后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
贵政发〔2012〕1号)、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08〕161号)及其补充通知(贵政办〔2012〕8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贵政阅〔2012〕5号)精神,现就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负责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以下两个方案,供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任选一个。
(一)方案一:办理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三区人民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60%,余下的40%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具体办理程序按照
桂政办发〔2008〕18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即:
1.由征地项目所在gmu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提出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
2.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土地征收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送辖区人社部门。
3.辖区人社部门收到材料后,拟定具体的申请人养老保险方案,并送辖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