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7〕1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坚持厉行节约,规范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根据财政财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各单位夜餐费开支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加强单位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夜餐人数和费用支出规模。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超过一定时长,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单位选定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夜餐。
第五条 在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3小时及以上,每人每次可开支的夜餐费限额标准为40元;连续加班超过次日凌晨的,可在夜餐费限额标准内开支2次。
第六条 在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连续加班满3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1次;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2次。
第三章审批报销及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规范加班和夜餐管理,建立健全加班考勤和夜餐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就餐”的管理程序,填写加班和夜餐审批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应包括:加班事由、具体人员、加班起止时间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工作人员夜餐的供应方,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一结算。单位食堂具备提供夜餐条件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单位食堂作为夜餐的供应方。
第九条 夜餐费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审批单、相关书面材料和用餐清单并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支出列“30299商品和服务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