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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筑府发(2013)  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事业,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按照《贵阳市2011—202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发展民办教育职责


1.加强民办教育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地方政府教育考核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政策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依法落实民办教育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完善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安监、税务、工商、城管等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规范民办学校设置和检查督导制度。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年度检查等工作,强化细化常规检查、评估督导,并将结果作为政府扶持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4.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各部门要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文件,政策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纠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金融、土地、建设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二、创新思路、鼓励办学体制机制改革


5.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结合贵阳市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6.探索民办教育资本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渠道。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可以用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非学历培训民办学校可以用学校设施作抵押,或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二者均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7.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性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民办企业单位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机构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审批不得变更。


8.实行民办教育评估分级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及办学规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按优质、优良、发展、限制等四级进行分级,实行分级管理和扶持。评估分级标准把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相应会计制度和保障师生基本权益作为入选优质、优良级的前置条件,将办学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办学水平纳入收费的核算范畴。被评为优质、优良级的实行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被评为发展级的实行保障基本、鼓励发展的政策,对评为限制级的实行保障基本、限期整改、限制招生、压缩规模、逐步减少该类学校的政策。


9.探索建立分类扶持民办学校机制。优先支持捐资举办的学校,大力支持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扶持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鼓励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


制定普惠性民办学校标准,评估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学校,建立对普惠性民办学校的专项扶持机制。


10.完善合理回报分配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者,在学校稳定运行后,允许其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预防风险保障。


三、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


1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各区(市、县)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被评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发展;用于支持自筹资金新建高质量特色民办学校的建校、贷款贴息补贴;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支持探索民办学校改革创新,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区(市、县)政府要探索购买教育服务办法。


12.支持民办学校合理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属于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学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建设用地。


13.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税。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4.建立健全收费机制。实行优质优价分级的托底限高收费政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学校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其学费标准可按上年贵阳市生均教育事业费的5倍以内提出,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15.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16.创新教师流动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公、民办学校共享优质教师资源。


(1)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事先确定工资由原学校发放除外),同时享受民办学校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2)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所属学校同意,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教师人才管理中心或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参加公办教师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