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租赁房屋的。
(1)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二)放宽人才引进的户籍准入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国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的人员。
2.本市农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落户本市
1.在本市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1.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年我市已经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全面实施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户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要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合浦县城区和合浦县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社区、居委会对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集体户的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加快建立网络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检验服务,提高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