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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信政法〔2018〕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实施方案》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闽政〔2017〕29号)要求,为建立健全节能和绿色发展服务体系,增强绿色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培育本地化绿色制造服务机构,规范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是指经省经信委认定,能为企业(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及评价等服务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初审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鼓励被评为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申报工信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在省外依法注册但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运营两年以上,无失信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体系完善,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三)本省内从事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热能、电学、机械、自动化、环境、化工、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相关专业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承担过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监测、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用能权核查、碳排放权核查等相关服务项目或地市级及以上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研究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福建省内注册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五)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近半年内不少于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承担过的相关服务项目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项目报告复印件);承担过的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节能与绿色发展研究项目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项目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