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0]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0-05-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认真了解本地有关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北京市的具体审批办法将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同市经委另行制定下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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