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财综〔2011〕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和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 年8月24日 印发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3%。
(二)省财政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提取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包括:福州市、宁德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