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5〕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2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减免税是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2004年减免税普查情况和市局调查情况看,各单位对减免税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能严格执行减免税管理办法。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如个别有增值税征前减免项目的企业既不向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请认定登记,又不做征前减免申报,从而游离于税务机关监控之外;增值税征前减免企业申报时错用减免税项目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减免税项目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目前国税机关的台帐数据主要为人工依据企业报表登记,台帐数据与企业实际申报数据的核对需要加强。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税收工作的质量。为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4号
)精神,市局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开展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加强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开展一次减免税情况的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享受减免税的范围和程度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发现不应享受的,要坚决取消;享受过头的要坚决纠正,该补税罚款的必须严格补税罚款;应该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的,要送政策上门,保证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减免到期的,要及时清理取消;对已享受减免税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和征前申报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经通知不予纠正的,取消减免税资格,已享受的减免税应追缴入库。要坚决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