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场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1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农场局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农场局系统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南郊等农场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对北郊等农场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即:农场局缴税单位进行税务登记,所属汇缴单位进行注册税务登记。
四、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其种植业、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