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3月份,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五部门对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还存在出让程序及档案管理不规范、生地供应现象普遍、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滞后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规范等主要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领导,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履行职责,依法照章办事,严把土地闸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法出让。
各市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供应土地的方式和用途要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占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比例要达70%以上。
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各县市(区)要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让国有土地,不得擅自设立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住房套型、建设工期、竣工时间等规划指标函询建设规划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要予以书面复函,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招投、竞买保证金。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挂牌公告的时间不得低于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出让结果要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宗地所有出让材料并装订归档,做到一地一档,明确专人管理。
三、切实纠正生地供应现象
我州城镇建设启步较晚,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较为滞后,城乡建设大多都是在旧城改造的基础上进行,拆迁安置工作难度大,新《拆迁条例》实施后,政府不能做为拆迁人直接实施拆迁,较多地块的出让往往是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挂牌出让,出让合同签订后,因拆迁不及时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动工建设,土地供应效率较低。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要加快城镇路网规划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在控制性规划编制期间,控制土地出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加大土地出让前期的开发力度,严格控制生地出让。
四、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大城乡控制性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加快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到2008年底,各县市(区)城区控制性规划覆盖率要达到40%,州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覆盖率要达到80%。同时要认真搞好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土地出让前,建设规划部门必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及时提供宗地规划条件和附图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的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规划条件。未有规划条件及附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土地。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加强土地出让后的跟踪管理。供地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改变建设要求,不得将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各县市(区)要制定城乡规划控制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办法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综合验收办法,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强化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和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申请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