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5]2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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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是指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开发产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作为完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售房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办理移交手续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3号
)第一条第(二)项的分期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应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营业利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开发产品的出租、自用问题
1.企业将开发产品临时自用,以后用于出售的,在临时自用期间,不视同销售。临时自用是指开发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判断方法为:开发产品已经自用,且距开发产品完工之日不满一年。开发产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视同销售。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中所指的临时租赁, 是指开发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超过一年的应转为经营性资产,视同销售。
3.开发产品自用或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在资产的税务处理 中,应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计价,以后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在开发产品立项时作为自用、经营性资产的,可作为自建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应付工资结余因改制而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以前按提取数进行工资扣除的国有企业,其用相应的应付工资结余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二)按实发数进行工资扣除的国有企业,其用应付工资结余转增资本公积金的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
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发生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不论其在账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
企业所得税。
四、在实行县、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县电力公司(局)无偿接受的原乡(镇)及以下电管所(农电所)等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计价,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无偿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 准予扣除。
五、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划拨方无偿划拨的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准予扣除;接受方应视同接受捐赠资产进行计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按接受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六、企业产品取得“中国名牌”称号后,省、市、县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面积内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
八、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取得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各种补贴收入、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