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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西政发〔2014〕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八大“切实解决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针对我州目前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平衡、预留地安置和被征地村集体补助政策不统一、农民非法交易土地、征地工作推进难、项目用地难以落实等突出问题,为维护全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良好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
征地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各县(市、区)必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两公告一登记”和争议听证制度。各县(市、区)应根据项目建议需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国家和省土地征收政策,编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在广泛征求被征土地单位或个人意见(两公告一登记)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征地审批。对符合征地政策但争议较大的征地项目,各县(市、区)还必须严格履行听证程序。
二、落实土地征收政策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补偿政策,落实预留地安置、社会保障以及新农村建设补助等优抚政策,把握政策尺度,严格征地管理。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征收方式
1.土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严禁擅自压低或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扰乱征地秩序。
根据目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县(市、区)应根据征地的地域差异、地类差别、人均耕地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标准控制在《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120%以内。
2.土地征收方式。土地征收原则上按“一次性征用,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在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按“一次性征用,长期分期补偿”的方式进行。
(二)预留地安置
预留地安置是国家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去或者减少生产资料(农耕地),调整被征地农民生产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一定比例的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稳中有增的一项惠民政策。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全州预留地安置比例不得大于被征面积的20%。
预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并尽可能布局在村寨附近;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考虑群众意见。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预留地纳入年度土地报批计划,分期分批办理被征地村的预留地用地手续。预留地报批费原则上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被征地农民奖补政策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被征地村寨产业发展引导,用好用活新农村建设优扶政策。
2.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被征地村寨青壮年劳动就业培训,积极协调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3.为鼓励支持被征地村民子女就学,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村民子女考取全日制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1.涉及到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只对具有土地合法产权和依法批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补偿,对违法交易土地及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按已批准实施或经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
2.因公益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国有土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参照依法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3.征收具有房地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仅限于住房)方式进行安置,其用途及性质以房地产证载明的用途及性质为准。产权调换就地安置原则上按1:1.2比例执行;异地安置原则上按1:1.3比例执行。
三、强化主体责任
为确保全州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必须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加强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政府和经县(市)政府受权委托的各区管委会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报批征地补偿方案和征地政策监管工作;各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项目指挥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农场负责土地征收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征地工作组还应帮助村小组编制征地后的土地调整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和各区管委会审批。
四、加强被征地村组管理
各县(市、区)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宣传《村民组织法》,充分发挥村干部和党员的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征地工作。对预留地建设和经营、征地资金分配、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要起主导作用,避免极端民主化,导致村两委失去应有的管理权。
为确保农村预留地规模化建设和经营,农民能持续稳定增收,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农村预留地的建设和经营方式,严禁村集体将预留地分到个人或进行非法转让。
为保障农村预留地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可帮助村、组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村、组计提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预留地的开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各乡(镇)、村、组不得将政府补助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到农户或个人。
五、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各县(市)必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和城市执法监察大队的监察执法作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土地交易,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有效遏制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造良好的征地拆迁法制和工作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和建设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工商、税务部门不得核发和年审有关证照,环保、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要加强对乡(镇)领导、村组干部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监管和考核,严禁乡(镇)、村干部参与违法违规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