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人发〔2006〕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虽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填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实际困难的,酌情酌量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标准
1、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省政府发布的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如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当月起作相应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干部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无工作的遗偶和终身残疾的子女,按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准可提高10%。
5、在本文规定的定补比例之外,各地原先自行加发的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具体问题
1、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死者的子女(弟妹)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子女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可补助到离校;子女(弟妹)因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补助到终年。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
3、未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