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 ( 桂工信规范〔2021〕3号)规定,文中措施与( 桂工信规范〔2021〕3号)措施不一致的,以( 桂工信规范〔2021〕3号)措施为准,其他的措施延续执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电力系统运行灵活性,丰富和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全面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在发电企业机组之间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水电发电机组替代火(核)电发电机组发电。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在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各方意愿,稳妥有序开展发电权交易。
(三)坚持节能减排。参与发电权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积极稳妥推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
发电权交易是指为消纳区内水电而开展的火(核)电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
(二)主体。
发电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火电企业、核电企业、统调水电企业。
(三)交易类型。
目前主要开展月度发电权交易,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开展日、周、年度发电权交易。
(四)交易电量。
1.出让电量。
火(核)电企业交易给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为出让电量,出让电量不应超出其月度计划上网电量(非市场部分)和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签约电量的总和。机组保安全电量不参与发电权转让交易。
丰水期出让电量为火电企业低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定最低保障出力的电量。
2.受让电量。
以水电近5年(2013—2017年)的对应月平均上网电量为月基数电量,超月基数电量部分视为受让电量,受让电量须进行发电权交易。全区各水电企业月基数电量由调度机构统计,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全区各水电企业应结合来水情况、月基数电量、调度机构发布的水电月最大可吸纳电量预测值,预测月度超基数电量,自行决定各月参与发电权交易的电量。
(五)组织交易。
1.调度机构每月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水库优化调度、电网安全约束等,发布水电月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