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细则》的通知
钦市建村镇〔2019〕39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和使用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6日
钦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使用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和《
钦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支出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予以安排。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有关征地搬迁安置成本、税费等土地成本费用和按政策规定计取的各项资金(基金)后的净收益。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造范围内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补偿及回建安置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改造范围内或与项目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改造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相关职责,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使用遵循“不予不取”原则。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不能满足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时,不足部分由城中村项目实施主体补足。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超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时,超出部分优先投入到改造范围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改造范围相邻的相关设施已经建设完备的,再投入到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查项目的总平时出具正式文件确认,并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备存。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的征地搬迁安置成本、税费等土地成本费用,由征地搬迁安置实施单位将相关成本材料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给市自然资源局专项用于相关土地成本结算。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或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等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成本材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改造范围内或项目相邻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付款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0%,其他视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结束前,若所属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不能满足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最多拨付至该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的90%,审计结束后拨付至该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的100%;若所属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超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最多拨付至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拨付至审计结果的100%。
第十条 《
钦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表述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