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精神,切实按照市委“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部署要求,着力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实现应保尽保
(一)切实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予以临时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应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优先、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积极鼓励相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对户主为残疾人的家庭缴交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给予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毕节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认真落实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不低于100元标准代缴,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代缴标准。切实帮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应予全额资助。逐步提高城乡残疾人医疗待遇水平,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将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先保障城乡困难残疾人基本住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并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应在租赁公租住房时减免至少40%的租金。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力自筹改造资金的极贫残疾人危房户,应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农村危改办、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大力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创业就业,促进增收致富
(五)深入开展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大力扶持一批残疾人创业骨干和致富带头人,着力实施残疾人同步小康“千百十”创业就业行动,即在全市每年扶持新增残疾人就业1000人以上,组织扶持10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及二三产业,扶持培育10个以上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辐射带动广大残疾人创业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投入、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对残疾人创业就业给予积极帮助和优先扶持。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实现自主创业、个体创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解决更多残疾人就业;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创业就业。认真落实“3个15万”扶持政策,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的发展规模和带动效应,精准对接贷款需求并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工业能源委、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委、市政府金融办、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安置比例的须按有关法规政策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到2020年,市、县(区)残工委各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他部门或单位也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调剂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着力强化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帮扶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认真按照市委“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全市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五个一批”帮扶范围。各级各部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对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应优先予以精准结对帮扶。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支持力度,在安排有关扶贫项目、资金时应优先考虑,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动员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积极参与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服务业等,促进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尽快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扶贫办、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供销社、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切实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注重将城镇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城乡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的重要内容,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残疾人岗前培训、定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各类个性化培训,切实提高残疾人培训就业率。充分利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圆梦行动”等载体,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残疾青年、残疾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才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的职业培训力度,对参加培训的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和交通等补助。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分类培训和个性化职业技能及实用技术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着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将涉及残疾人劳动保障的事项列为监察重点,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保障好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着力强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
(十)切实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全面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分级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着力实施6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等抢救性康复项目。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实施重度精神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性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逐步将能承担医疗服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毕节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推进全纳教育,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将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给予扶持。加强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工作,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保障机制,对因身体、精神或多重障碍不能正常到校学习且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努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学习需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内有条件的高校应积极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继续教育,逐步健全残疾人高等教育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中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资助政策。切实关心特殊教育教师,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纳入重点培养培训对象,帮助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并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从事教育和医护的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应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注重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央补助资金已支持的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和康复中心、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纳雍县、赫章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已获得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项目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向上申报立项建设残疾人康复中心,未获得残疾人托养中心和康复中心项目的县(区)应加快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尽早向上申报立项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或康复中心。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市、县(区)两级设施相对完善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认真落实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政策。市、县(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加强残疾人文化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文化队伍素质,扶持特殊文化艺术残疾人发展,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推动县(区)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积极培育残疾人体育人才,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为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及农村乡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扩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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