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加强金融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扶贫信贷体系
(一)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主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网点,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面向贫困农村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鼓励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与上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批发贷款等方式,开展面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新设金融机构及网点相关政策优惠,给予新设网点机具专项补贴,引导金融服务向县、乡(镇)、村延伸。
(二)提升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设立扶贫贷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减少流程,缩短放贷时间,贷款利率应执行优于同类贷款的利率水平。推行“农金村办”做法,在行政村特别是贫困村建立“三农金融服务室”。贫困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村干部等配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金融产品的宣传培训推介,协助做好贷款资料审核、报批、放款、收款等工作,提供“一次性告知”、“一站式贷款”等服务。
(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加大扶贫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林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等对象。对贫困地区县域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达到考核达标、且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支农再贷款额度和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监管部门要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监管指标容忍度。县级建立“存贷同比”制度,按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扶贫工作贡献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存款,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贫力度。
(四)创新金融扶贫信贷产品。
1.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贫困户及专业大户的生产经营情况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对与金融机构有一定合作基础、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的贫困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专业大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与金融机构无合作历史、收入来源不确定,但个人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在身份合法、用途合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前提下,通过担保机构担保或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2.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仓单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
3.对于农村青年、妇女创业的,由担保机构担保后,按照保证金1∶10的比例给每户提供5-10万元创业小额贷款。
4.贫困户参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且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5.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贷款,以自身财产抵押、龙头企业联保、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贷款。探索“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担保模式。
(五)加大财政资金贴息力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或扶贫项目贷款的,在规定的限额内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专业大户,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对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每年每家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组织每年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对在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贫困县的贫困村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每年每家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组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对象对信贷额度和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述贴息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从本级预算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并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六)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县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扶贫到户小额贷款总量和增幅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要求,或回收率达到92%(含本数)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由县财政予以适当奖励;对回收率低于90%(不含本数),且经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可由县财政部门按核定损失额的50%给予相关金融机构补助。上述奖励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并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快完善贫困地区信用和支付体系
(七)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各县可借鉴田东县的运作模式,以村为单位采集贫困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评分系统。对系统自动评分等级较高的农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构建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流程,给予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的适当优惠。对信用等级达不到放款门槛的贫困户,纳入信用增信重点培植对象范围,不断提高贫困户信贷意识,提升贫困地区运用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的能力。逐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企、个体工商户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并将农户信用信息评分系统升级为农村信用信息评分系统,降低贫困地区涉农主体获得资金的成本,增强其扶贫辐射带动作用。
(八)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依托“农金村办”平台,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信用县的“四级联创工作”。切实发挥农村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九)改善贫困地区农村支付环境。当地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协调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等共同改善贫困地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济、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构建城乡一体的支付结算网络。在农村推行移动支付、电话支付和网上支付、银行卡使用、电子转账等非现金支付业务,在贫困乡(镇)、农民聚集区布设ATM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终端等自助设施,在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等偏远地点设立小额支付便民点,形成覆盖贫困农村的金融服务物理网络,解决贫困农村金融服务难题。
三、加快完善信贷抵押担保体系
(十)积极拓展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产权等确权颁证工作,激活农村各类产权抵质押担保属性。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快促进县、乡(镇)两级专业性农村产权评估机构和综合交易平台设(建)立,有效开展农村各类产权评估工作,确保农村各类产权价值评估专业、准确、可信,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支持力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支持贫困户、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十一)建立金融扶贫担保体系。各县要结合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金融扶贫担保机制,开展扶贫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协调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成立农村中小微企业互助联保组织。实行贫困户多户联保、结对互保等民间担保方式。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提供扶贫开发融资担保。
(十二)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在贫困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向贫困村倾斜力度,开发符合贫困地区发展需要的特色保险产品,探索贫困村统保、连片承保等承保方式,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减轻农户负担,探索财政资金支持扶贫对象参加农业保险机制。各县要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采取“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免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提高扶贫对象小额人身保险覆盖率,对扶贫对象购买小额人身保险的,财政给予部分保费补贴。
四、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模式
(十三)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百千万工程”。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优势,积极探索“政府+金融+企业”、“政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金融+贫困户”等合作模式,在全区范围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百千万工程”。由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扶贫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结合我区“三农”发展和扶贫目标,精准确定100家扶贫龙头企业、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