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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7〕2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人社〔2016〕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能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体检服务,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的规定,现将参保人员体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参保人员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个人医疗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额度的通知》(厦劳社[2007]155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参保人员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厦劳社[2007]257号)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体检服务。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工作和体检费用的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的体检质量。

三、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配齐体检设备,选派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护人员从事主检工作,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体检服务;

(二)设置体检科室或服务台,为参保人提供的体检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实施范围,不得将非医保项目套用医保诊疗项目编码刷卡体检;

(三)严格执行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对体检的参保人员不得收取挂号费及诊察费;

(四)主动为参保人员体检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要制定体检项目清单供参保人员参考和选择;

(五)负责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严禁冒卡体检或将非参保人员纳入体检范围;发生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为参保人员建立体检档案,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参保人员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体检结果。

四、参保人员体检费用按下述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有实际余额的,可使用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参保人员体检费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的额度,由参保人员直接在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

(三)参保人员体检额度可在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用完,也可分次在不同体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但累加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规定的体检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体检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实际余额不够支付体检费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四)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在每社保年度结转完后的一个月内,将上年度参保人员体检费用登记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与定点体检医疗机构结算体检费用;

(五)体检费用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总控指标。

五、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参保人员体检项目参考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参保人员体检项目参考表

体 检 项 目

一般

检查

内科

身高、体重、血压、心肺、肝脾等检查

外科

浅表淋巴结、甲状腺、皮肤、脊柱、四肢、外生殖器、乳房

五官科

耳、鼻、咽、喉检查

化验

检查

一般化验

血常规、尿常规、血沉、血型、血糖、血流变学

肝功能

肝功、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等

肾功

尿素氮、肌酐、尿酸

血脂

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癌前检查

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

免疫检查

抗“O”、类风湿因子、甲状腺功能、抗艾滋病抗体、糖尿病等

辅助

检查

心电图

心电图、动态心电图

B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胸部、腹部、胃肠道、泌尿系、妇科

X线检查

普通透视、消化道钡餐透视、X线摄片

专科

检查

口腔科

牙龈、龋齿、口腔粘膜检查

眼科

视力、辩色力、验光、眼压检测、裂隙灯检查、间接眼底镜、电脑视野、免散瞳眼底照像

妇科

外阴、盆腔器官形态学检查;白带、宫颈涂片采样;镜检滴虫、霉菌、清洁度检查、细胞巴氏染色、双乳红外线透照


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