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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地函〔2009〕1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7-07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日益频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