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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三府规〔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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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形成外贸发展新动能,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琼府办函〔20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指在三亚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市场主体(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商和跨境电商产业基地运营主体),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平台”)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按要求报送数据。

(二)在三亚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三亚,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失信、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情况。

(四)多个企业具有相同最终实际控制人(相同股东股份占50%以上)的,按一家企业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交易额、货量等业务量化指标须按要求向综试区平台进行电子化申报。

第五条 本市重点引进或对全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链优势资源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扶持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完成3000单/年的业务量,根据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享受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壮大规模

对进口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进口交易额达到3亿元且由三亚发往岛外国内其他城市的部分按照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对出口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1美金奖励0.1元执行。同一数据,只能申报一次。企业已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设电商交易平台

对企业建设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运营1年以上、纳入统计的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基地

(一)整体扶持

经综试区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评估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其室内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和跨境电商类企业的入驻率分别达到80%和50%的,根据全年基地内跨境电商企业交易额实绩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基地内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孵化集聚

支持物流、仓储、支付、金融、报关代理、培训、代运营、数字营销等各类服务供应商入驻综试区产业园区的产业基地。符合总部企业、互联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基建政策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三亚市、区、自贸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扶持政策,遵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资金扶持。

经综试区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每年新增培育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数达到6家、8家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物流仓储

(一)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入驻

支持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入驻综试区平台。对符合综试区平台智能物流项目入驻要求并提供服务产品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在入驻综试区平台的前6个月内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达到5家以上且物流服务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按要求在综试区平台上作数据申报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综试区平台提供物流服务且年服务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鼓励其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在三亚开展相关业务的物流收费,综合考虑其降费情况,可按照不超过电商企业物流实际订单费用的8%给予资金补助,每家物流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物流订单须通过综试区平台智能物流模块产生或订单后台对接智能物流平台,物流企业提供线上订单和线下账单等印证材料。

(二)鼓励保税监管场所壮大业务规模

对开放公共服务资源的本市保税监管场所,设立不少于2家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仓,且每一年度周期累计发货总量达到36万个快递包裹、为不少于10家本市跨境电商企业及2家物流企业提供区内服务的,对保税监管场所业主单位予以补助,用于对跨境电商仓储企业的仓租减免,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公共仓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仓储企业,按照3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条件如下:

1.连续经营一个季度以上并保持正常出入库作业。

2.跨境电商仓库经营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

3.仓储管理系统已按要求与综试区平台实现对接,为不少于5家本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包裹“一件代发”服务。

4.月平均发货量达到10000个快递包裹。

(四)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

对我市企业设立并被评定为三亚市级公共海外仓的,对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建或购买公共海外仓经营场地的,可参照此条政策享受补助。市级公共海外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出台。

(五)支持企业降低跨境电商货物进口物流成本

对综试区内保税网购(BBC,1210模式)进口的货物,凭三亚本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的通关单证,对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集装箱运输(海运、陆运、铁路)的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为40尺集装箱2500元/柜、20尺集装箱1500元/柜。单笔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物流费用支出,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六)促进跨境电商航空货物运输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空运。从三亚本地机场报关进出口且纳入综试区平台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根据航空货运量进行补贴。出口补贴标准:出口境外单个航程2小时以内、2小时以上至4小时、4小时以上至7小时、7小时以上至10小时、10小时以上,分别补贴0.6元/公斤、0.8元/公斤、1.0元/公斤、1.2元/公斤和1.4元/公斤。进口补贴标准:按出口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未完成跨境电商进口清单申报并经海关放行出库的,不计入进口补贴范围。

相关数据需纳入综试区平台统计,补贴对象为本市注册航空货运物流(含货代)企业。同一运输段数据只能申报一次,货物已根据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享受奖励的,按上述出口和进口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

第十条 支持跨境电商直播经济发展

通过跨境电商直播实现的交易数据须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退货的金额不纳入奖补统计范围。申报的企业须在完成交易真实性验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标准享受奖补。已享受进口交易额补贴政策的企业,按跨境电商直播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一)跨境电商直播带货

通过直播实现企业自有货源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销售额0.4%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在本地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在主流直播平台上的粉丝量超过50万以上的,通过直播方式带动跨境电商商品销售金额在1000万以上并在三亚发货的,按年直播带货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主播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跨境电商直播基地

鼓励本市企业通过场地改造建设集主播孵化、直播带货、电商运营于一体的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对于直播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基地签约人数达到40人、运营服务团队人员达到10人,且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的年实际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基地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综合运营补助。

(三)跨境电商直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