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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
2015-01-26                                       泉政文〔20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已经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规定》(泉政文〔2012〕8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工艺美术事业振兴繁荣与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工作原则

  (一)坚持培养优秀人才、推动产业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评审申报范围

  我市从事艺术陶瓷、石雕工艺、木雕工艺、根雕工艺、金属工艺、树脂工艺、藤铁工艺、花画工艺、珠宝首饰、编织工艺、民间工艺、漆艺及其他工艺的工艺美术工作者。

  三、评审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12年以上(含12年),如户籍不在泉州的,须在泉州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在泉州设立工作室或创办企业。

  (三)具有工艺美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社会化评审和非公评审),或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获设区市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

  (四)对未能完全达到第(三)条规定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破格申报:

  1.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全国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会(由国家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主办)或省工艺美术“争艳杯”大赛获金奖1项或银奖2项,或在省级和本市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会(由省市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主办)获金奖2项或银奖3项;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技艺现场比赛或本市工艺美术专业技艺现场大赛、创作创新大赛中获金奖的;

  3.在自主开发工艺美术新型产品方面成果突出,并获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奖或与工艺美术技艺相关荣誉称号的;

  4.技艺水平高超、对行业贡献大、从艺年限30年以上的老艺人,由3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联名推荐,并经所在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

  四、评审组织机构

  (一)评审领导小组

  调整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艺美术协会等部门和行业组织人员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

  1.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组成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

  2.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评委应为9人以上(含9人)单数,名额根据申报者人数及所属工艺类别情况而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所占的比例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本人及其近亲属、徒弟申报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回避。

  3.评委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前,严禁向外界通报任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聘其评委资格: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徒弟申报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未回避的;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库

  1.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建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