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07-07-25 黔府办发〔2007〕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促进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公司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实行政企分开并完成改革改制后,对具备授权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切实做好政企分开后的善后稳定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对原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中属于事业编制性质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但不得改变其原有身份。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级种子公司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转手续。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搞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三、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六)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为加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保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履行种子管理职能,撤销现有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种子站,组建省、市(州、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种子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情况,抓紧完成对种子管理站定编制、定职能、定规格、定经费形式和管理形式的工作。各级种子管理站应核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七)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其中,种子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范围。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农作物新品种引种、品种审(认)定、示范推广的具体工作;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农作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