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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收[2010]3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开具。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打印功能前,可为纳税人手工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手工开具前应先确认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缴入国库,再根据其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税票号码”。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按时结报。办理结报时,证券机构缴纳扣缴税款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作为结报资料,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办理结报手续,并依次装订作为缴款书类-税收会计凭证档案,由区县局计划统计科留存归档。

二○一○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1.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